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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盗伐林木一案

2014-10-30 14:41:32

【案情】            
    案由: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德钦县霞若乡粗卡通村委会曲宗村民小组。
    被告李春华,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被告人于2013年1月至4月曾因盗伐林木及非法收购、储运、中转林木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金沙江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两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9日经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迪庆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9日被迪庆州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无前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华因灾后重建房屋,于2014年4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一台油锯到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德钦县霞若乡粗卡通曲宗小组集体林 “洞从”(山名)山上砍伐4株云南松,并造材成8件原木。后雇此里培初将木料运往霞若乡粗卡通“该通共”解板厂解板,途中因车子出故障,便将车上的木料卸下后堆放于“洞叫通”公路边。2014年4月23日迪庆州森林公安局民警会同白马雪山保护局霞若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霞若乡巡逻检查时被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春华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4.08立方米。被盗伐的林木现扣押于德钦县霞若乡粗卡通“洞叫通”公路边。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携带油锯在德钦县霞若乡粗卡通村委会曲宗村民小组“洞从”山上盗伐4株云南松,活立木蓄积为14.08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春华盗伐林木是用于灾后重建房屋所需,并愿意履行公诉机关提出补种树木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案发后被告人李春华自愿认罪,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李春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春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3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扣押的云南松原木8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春华在盗伐区域补种树木12株,确保成活,并管护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李春华未提出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任何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依法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森林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盗伐”,是指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城乡的道旁、村边的零星或者小片的集体林木。
按照法律规定,盗伐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依照《解释》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办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关于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盗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依照《解释》确定的规定具体掌握。即: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八千株为起点。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从重处罚,即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作者:伍 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