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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2014-10-27 16:29:49

               (案例分析)

 

【案情】            

    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德钦县奔子栏镇水石膏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德钦县奔子栏镇达日村委会申达村民小组,法表人定代知某某。

被告人知某某,男,1961年08月10日出生,藏族,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迪庆州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知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法院审理查明:德钦县奔子栏镇水石膏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份成立,在位于德钦县奔子栏镇达日村委会申达、白书两个村民小组的集体林交界处开采水石膏原料,该公司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10亩(6670平方米)、采矿证、环境影响等级手续,并修建进入开采水石膏原料地道路,法人代表为鲁某某,知某某为投资合伙人之一,公司经营活动未超占林地的行为。2012年4月份,鲁某某从公司中退出。该公司由被告人知某某继续经营,该公司法人代表更改为知某某,于2013年1月份之后,公司未能严格按照取得的林地占用手续的规定经营,出现开采水石膏时违规操作,开采范围超过了取得的林地占有范围。经迪庆州森林资源管理局鉴定:公司已占用农用地面积为42.8亩,扣除该公司2011年4月办理的10亩(6670平方米)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32.80亩(21991平方米),该农用地权属为集体,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林种为特种用途林、亚林种自然保护区林,地类为灌木林地,已造成林地毁坏。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德钦县奔子栏镇水石膏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知某某系该公司的法人属直接负责人,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知某某,将所开采水石膏原料从岩崖滚下至山脚,造成林地的占用及毁坏,案发后,被告人知某某积极组织员工播撒草籽,毁损的林地复垦,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也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德钦县奔子栏镇水石膏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时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知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时一次性缴纳。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知诗培楚未提出抗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况。“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由于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其他用途,使得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严重污染,种植层被破坏,无法再作农用地适用等情况。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但是为了出卖地皮谋利或者利用农用地建住房等目的,而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行为人将农用地改作其他用途,不论其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还是为单位、集体谋取利益,只要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就构成本罪。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非法占有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有农田以外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10亩以上的标准掌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般可理解为行为人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关于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